为了加强对洪水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水利部在2013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其中明确规定了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目标要求、评价报告的编写和审批管理机制、报告审批的条件以及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014年,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提出要大幅度减少水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将推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涉河建设项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等审查审批项目分类合并实施。同时,改进水行政审批和监管方式,对于确需保留的水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管理层级、简化审批程序。
2015年,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改革高速公路在水域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明确了与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的三个行政审批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改革事宜。如果高速公路项目要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需要同时申请2个或更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应该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技术报告并一并进行审批。
2016年,水利部发布了《水利部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水规计〔2016〕22号),进一步对涉水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进行了分类整合。将水工程建设规划的同意书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以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对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整合为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