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水保方案编制需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于稳定可行的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弃渣场选址,并制定完善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有效控制项目地点、规模、措施和弃渣场发生重大变更,并在后续设计中予以落实,指导事中、事后水土保持监管,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支撑和理论依据。在自主验收要求下,弃渣场选址及减少重大变更问题将是水保方案编制的重点和难点。
1、 弃渣场选址问题
目前,铁路工程水保方案编制于初步设计阶段,该阶段弃渣场由主体设计、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签订框架协议予以确定,方案编制人员经分析评价后将选址合理渣场纳入水保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即为项目法定弃渣场。由于该阶段施工组织不完善、地方政府部门参与程度不足、未征求土地权利人意见等原因导致水保方案确定弃渣场与实际使用不一致,实施阶段弃渣场变更较多,水保方案编制时应强化沟通和分析研究工作。
2、 重大变更问题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等重大变更指标进行了量化,提出构成重大变更需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合铁路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水保方案的情况,水保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工程占地、施工便道长度、表土剥离量计列依据不充分,以及土石方平衡分析和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构建缺乏支撑[4],在工程实施阶段易引起相应的重大变更,水保方案编制时需谨慎处理。
3、工程占地问题
铁路工程占地由**占地和临时用地两部分组成,**占地包括路基、站场、桥梁、隧道、改移道路等占地,临时用地包括取土场、弃土(渣)场、施工便道、施工生产生活区等用地。目前,施工便道和施工生产生活区用地未纳入主体设计用地统计中,水保方案编制时仅根据经验估算相应的用地,而工程实施阶段,由于该用地指标未量化,加之受区域经济、人口、交通等因素影响较大,实际用地较水保方案大幅增加,衍生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数量不足、后期恢复效果不理想等水土流失问题,从预防项目建设水土流失的角度来看存在较大隐患。
4、 土石方平衡分析问题
铁路工程土石方数量由主体设计专业提供,水保人员编制时结合主体调配、土石方开挖类型、填料要求进行调配,缺乏可行的施组安排作为支撑,土石方调配呈现出过于理论化和机械化,直接影响借方和弃方数量,进而影响方案中取土场和弃土(渣)场设置,极易造成重大变更。
5、施工便道长度问题
铁路工程主体设计结合周边道路情况、施工组织安排及概算指标估列新建便道长度,而实际施工过程中其长度受地形条件、施工组织等影响较大,以往方案编制时未作过多评价,直接引用主体设计数量,导致方案长度与实际相差较大,极易引起重大变动。施工便道作为临时工程的组成部分,施工便道的水土流失问题不容小视,其所引发的水土流失将贯穿于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并可能延续至自然恢复期[5]。
6、 表土剥离量问题
表土是项目区周边宝贵的资源、是项目建设后期绿化和复垦的关键,对其进行剥离、保存和利用是法律和规范对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铁路项目主体设计只提出了清表的定性要求,未提及表土剥离位置、剥离量、存放位置及其临时防护措施等内容,相应的投资未计列;而水保方案为满足法律法规及审批要求,在编制过程中根据占用土地类别计算出理论剥离量,据此提出了存放位置及相应的防护措施;由于方案提出的表土剥离及防护工程在设计中未落实,投资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根据西南山区铁路已实施项目表土剥离统计数量来看,实际剥离数量远小于方案提出的剥离量,表土问题已成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隐患。
7、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的构建问题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植物和临时三大部分,铁路项目工程、植物措施设计较为完善,施工便道和施工生产生活区及临时措施未开展设计,方案措施及数量理论化程度较高,如表土剥离量、便道**排水措施、临时拦挡数量、临时排水沟长度、临时苫盖数量等,缺乏措施必要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分析,水保方案批复后措施变更隐患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