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快出台整合审批实施细则
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工作中,在减少审批层级的同时,要尽快出台整合审批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等。针对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涉及审批机关不同管理部门的情况,可以参照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内容,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为主的,由审批机关河湖管理部门牵头办理、防汛抗旱办公室配合;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为主的,由审批机关防汛抗旱办公室牵头办理、河湖管理部门配合。
2、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保证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相关防洪措施的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运行。要建立健全下级巡查、上级抽查、逐级督查的工作机制,做到层层有监管、环环有落实。努力健全现代化监管手段,充分依靠遥感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的动态监控。加强水行政执法,定期开展洪水影响评价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和越权审批行为。
3、加强洪水影响评价宣传工作
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社会对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的认识。公告洪水影响评价的内容、要求、程序等,让建设单位清楚'什么项目、什么时候报批,找淮报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 - 2014)已由海委编写完成,并经水利部批准实施。要进一步加强该导则的宣传贯彻力度,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让报告编制单位清楚报告编制原则、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等,同时要对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规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与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共同推动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良好氛围。
4、加快推进洪水影响评价立法
要在探索和总结防洪减灾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同时,要不断完善制度支撑体系,制定洪水影响评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等防洪法配套法规和规章,从法律层面严格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和蓄滞洪区管理,着力维持防洪体系总体布局,切实保障防洪安全,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