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以“三条红线”与“四项制度”为核心的**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并指出将**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起到保障和约束国民经济活动的双向调节作用。同时也明确要求: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积极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是实行**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2015年出台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提出“建立健全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我国水资源管理必须适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深入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力与约束因素,引导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布局优化,使之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又是贯彻落实**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区域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保障水生态文明具有明显的前置作用,也是从流域或区域层面协调规划与水资源条件适应性的重要手段,能够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双赢。因此,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必要,而且意义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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