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水资源论证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规划水资源论证两个方面,分别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规划水资源论证,下面就这两个部分详细说明: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内容是: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利用潜力分析,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取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消除或减少建设项目取用水影响的补救、补偿措施合理性论证等。
2、规划水资源论证
水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以下三类规划进行水资源论证,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水资源论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因此,凡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有密切关联的各行政层级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均属水资源论证的范围。二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水资源论证。三是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主要内容是: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和约束作用,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协调性,预测规划实施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的意见以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从宏观层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从战略层面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