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之所以高度重视水资源论证,不仅是基于对水资源现状情况的考虑,更主要的是着眼于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我们不仅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追求持续、健康内涵式的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但是,每一项发展与建设,都意味着要配置和利用水资源,这种配置和利用,又意味着现状水资源情势将发生变化,进而也可能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因此,面对今后高标准、高要求的发展和建设,在水资源有限和已经紧缺的情况下,势必给政府管理水资源提出如何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等问题,如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也必然会提出要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论证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源头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情况下,政府解决好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等问题的**的手段,就是加强管理,而且是加强事前管理和过程管理。199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确立了水资源开发的许可制度,要求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该项制度的实行对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能不看到,事前监督管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原有的规定对重大取用水项目,要求过于简单,不能很好的反映人与水矛盾的关系、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匹配条件、水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与当前水资源短缺形势不相适应。因此,在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社会经济发展受人口、资源、环境的制约日趋显著,人~水关系越加复杂的情况下,已经出现一些负面情况如个别流域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已超过了水资源的可利用总量:一些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经超过了其本身所能承载的能力;一些新建水利工程长期蓄水不足,达不到设计标准,效益难以正常发挥个别重大建设布局已经出现水资源难以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全局利益的行为时有出现,掠夺性开发、竞争性使用时有发生,甚至造成后建项目影响前建项目取水的情况,进而出现效益搬家,水事纠纷不断。凡此种种,要求政府必须对水资源开发的行为细化事前管理,强化过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