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规划对水资源的需求和影响各不相同,对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哪些规划应当纳入水资源论证适用范围,哪些规划不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必须加以区别对待。
根据《水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其次,根据上节对我国规划体系的分析,现阶段我国规划体系较为复杂,无明确的权威的分类,在规划水资源论证适用范围时,从水资源论证的角度,重点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是规划发展布局和规模较为明确,具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基础和条件;二是规划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关系较为密切,规划发展布局、规模对水资源支撑条件要求高的。对规划不涉及水资源的供求与保护,其规划实施也不需要水资源作为保障,也不会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第三方造成影响的,如《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教育信息化发展十年规划》等,这类规划不纳入到规划水资源论证适用范围。
按照上述原则并结合实践经验,本规划水资源论证适用范围—般主要包括如下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需要进行重大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或重大产业基地规划。
(2)城市新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市发展有关规划。
(3)工业(产业)园区类规划。
(4)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