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在各地迅速推进,而且在论证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了较大的提高,规划水资源论证越来越受到重视,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的作用。

自2002年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以来,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范围内得到有效实施,同时各地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拓展水资源论证领域,尝试开展了一些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开发区等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探索工作。早期的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对象往往仅是对供水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的论证,缺少对区域范围内水资源配置的统筹考虑,本质上还是建设项目的论证。这些规划水资源论证成果虽囿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但这些探索性的工作对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以后深入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积累了经验。
2010年《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印发以后,流域机构和地方开始积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例如长江水利委员会开展了三峡库区以上干流及主要支流沿江化工园区规划、珠江水利委员会开展了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东方市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四川省开展了南充经济开发区等。各地力求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实践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有效模式,为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提供经验和示范。从2010—2015年,**共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00多份,其中一半以上为园区类规划,还有一些是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等。到目前为止,七大流域机构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开展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进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例如,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要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新疆下发了《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50号),要求各类产业聚集区必须进行论证,否则单—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河北省在《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通过近几年工作的稳步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初步建立,政策法规、行政管理、技术规范和队伍建设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