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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的内在连续性

日期:2024-01-29
信息摘要:

河长制是一种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党政负责人被任命为河长,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司:主营:河湖长制碍洪排查系统遥感图斑复核、碍洪图斑销号、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规划、测绘、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论证;防洪规划、防洪影响评价;入河排污.等相关服务。

河长制是一种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党政负责人被任命为河长,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司:主营:河湖长制碍洪排查系统遥感图斑复核、碍洪图斑销号、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规划、测绘、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论证;防洪规划、防洪影响评价;入河排污.等相关服务。

云南河长制

河长制的历史悠久,枝繁叶茂。其起源可以追溯到黄河堤防的建设,具体包括堰长、沟长、渠长、斗门长等职位,涵盖了江河的防洪防汛、运河灌溉和城市水利工程的管理。在古代水利工程管理中,河长制在保障江河的安全、水资源管理和水权维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河长制在水文明方面留下了深刻印记。通过研究唐代、北宋、金代关于河长制的制度设计、管理规定和价值取向,我们可以解读这一制度的连贯性,展现水文明的丰富背景。
自唐代的“渠斗长制”到北宋的“河堤使制”,再到金代的“河长制”,历史的变迁和朝代的更迭不断发生,而“河长制”的延续、传承和积淀则没有改变,不仅仅是在名称上一致,而且在顶层设计、制度内涵和价值取向上也表现出了连续性。
顶层设计的连续性。唐代、北宋、金代都反映了国家意志的“河长制”设计,在中央政府层面上通过设立“河长”对河流、灌区、渠道进行管理的制度安排,展现出国家对河流、渠道行政管理的增强。唐、金两代还明确规定了“河长制”的法律形式,更突出了其地位。
制度规定了河长制的连续性。在北宋和金代,「河长制」在制度内涵上基本一致。在设立专门的黄河行政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行政长官被赋予了负责黄河防汛和治理的责任。宋太祖下令要求黄河沿岸的17个州的知州兼任本州的黄河「河堤使」。金世宗发诏命令黄河沿岸的16个州的知州及其副职负责河防工作。在北宋赋予知州责任的基础上,金代明确规定各州的县令也要协助知州进行黄河治理,形成上下协同、共同承担责任的架构。
价值取向的连续性。唐代、北宋、金代的“河长制”在责任追究、奖罚措施等方面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唐代的“渠斗长制”规定每年年末,府县派遣官员对各渠道和闸门的负责人进行督导和考核,对考核**的人要记录其功绩。宋太宗规定,如果河堤官员和水利官员巡河不认真,导致黄河出现问题,违规者要接受法律制裁。金代的《河防令》明确规定朝廷每年汛前派遣河防检视官员与沿黄河的州县的“河长”一同巡查河道,落实防汛措施,检查防汛物资准备情况。如果黄河出现险情,必须一同进行抢险,只有等待黄河平静后,才能返回京城并回报职务。这种奖罚明确的管理机制有效保障了“河长制”的实施,其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使得“河长制”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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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的内在连续性

发布日期:2024.01.29

河长制是一种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党政负责人被任命为河长,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司:主营:河湖长制碍洪排查系统遥感图斑复核、碍洪图斑销号、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规划、测绘、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论证;防洪规划、防洪影响评价;入河排污.等相关服务。

河长制是一种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党政负责人被任命为河长,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司:主营:河湖长制碍洪排查系统遥感图斑复核、碍洪图斑销号、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规划、测绘、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论证;防洪规划、防洪影响评价;入河排污.等相关服务。

云南河长制

河长制的历史悠久,枝繁叶茂。其起源可以追溯到黄河堤防的建设,具体包括堰长、沟长、渠长、斗门长等职位,涵盖了江河的防洪防汛、运河灌溉和城市水利工程的管理。在古代水利工程管理中,河长制在保障江河的安全、水资源管理和水权维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河长制在水文明方面留下了深刻印记。通过研究唐代、北宋、金代关于河长制的制度设计、管理规定和价值取向,我们可以解读这一制度的连贯性,展现水文明的丰富背景。
自唐代的“渠斗长制”到北宋的“河堤使制”,再到金代的“河长制”,历史的变迁和朝代的更迭不断发生,而“河长制”的延续、传承和积淀则没有改变,不仅仅是在名称上一致,而且在顶层设计、制度内涵和价值取向上也表现出了连续性。
顶层设计的连续性。唐代、北宋、金代都反映了国家意志的“河长制”设计,在中央政府层面上通过设立“河长”对河流、灌区、渠道进行管理的制度安排,展现出国家对河流、渠道行政管理的增强。唐、金两代还明确规定了“河长制”的法律形式,更突出了其地位。
制度规定了河长制的连续性。在北宋和金代,「河长制」在制度内涵上基本一致。在设立专门的黄河行政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行政长官被赋予了负责黄河防汛和治理的责任。宋太祖下令要求黄河沿岸的17个州的知州兼任本州的黄河「河堤使」。金世宗发诏命令黄河沿岸的16个州的知州及其副职负责河防工作。在北宋赋予知州责任的基础上,金代明确规定各州的县令也要协助知州进行黄河治理,形成上下协同、共同承担责任的架构。
价值取向的连续性。唐代、北宋、金代的“河长制”在责任追究、奖罚措施等方面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唐代的“渠斗长制”规定每年年末,府县派遣官员对各渠道和闸门的负责人进行督导和考核,对考核**的人要记录其功绩。宋太宗规定,如果河堤官员和水利官员巡河不认真,导致黄河出现问题,违规者要接受法律制裁。金代的《河防令》明确规定朝廷每年汛前派遣河防检视官员与沿黄河的州县的“河长”一同巡查河道,落实防汛措施,检查防汛物资准备情况。如果黄河出现险情,必须一同进行抢险,只有等待黄河平静后,才能返回京城并回报职务。这种奖罚明确的管理机制有效保障了“河长制”的实施,其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使得“河长制”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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