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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制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

日期:2024-01-10
信息摘要:

河湖长制是一种管理河湖的制度,但它在制度上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司:主营:河湖长制碍洪排查系统遥感图斑复核、碍洪图斑销号、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规划。

河湖长制是一种管理河湖的制度,但它在制度上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司:主营:河湖长制碍洪排查系统遥感图斑复核、碍洪图斑销号、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规划、测绘、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论证;防洪规划、防洪影响评价;入河排污.等相关服务。

河湖长制

(一)河湖流域的统筹管理尚未实现。2016年底和2017年底,国家分别提出了河长制和湖长制的概念。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河湖是相互连通的,在地理空间上属于同一个流域。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中,河长与湖长却是分离的,由不同的人进行管理。这样就容易造成河湖治理与保护不协同,进而导致交叉污染问题的出现。同时,对于跨省界河湖,国家并没有设定更高级别的河长和湖长,而是由水利部下属的流域水利委员会来统筹协调各省市之间的关系。由于水利委员会的层级和管理权限有限,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跨省界河湖治理中的“九龙治水”和“碎片化”问题,从而影响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二)涉水主体积极主动性不足。国家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由总河长(湖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涉水行业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治理与保护的合力。然而,河长和湖长只是行政事务的管理者,不是具体事务的执行者,因此河湖长制对于各地区和涉水行业部门而言可能是一个额外的负担。河湖长制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分包制度,在推进过程中往往会面临涉水主体主动性不足的问题,从而导致责任的推诿和行动的不力,进而影响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效果。
(三)市场化机制严重缺失。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方式,但是国家出台的实施意见更多地强调政策和行政命令的推动,市场化机制显著缺乏,多主体参与的渠道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在河湖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尚未建立,全流域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涉水主体的自然资产产权交易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这些市场化机制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河湖长制的深入推进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考核奖惩机制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国家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由省级河湖长对市级河湖长进行监督考核,市级对县级进行监督考核,逐级考核。然而,针对省级河湖长,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监督考核的主体和具体办法,这就可能导致在省级河湖长不积极不作为的情况下,对整个流域的治理与保护成效产生影响。同时,各级河湖长作为河湖事务的实际参与者,既是“运动员”,又是河湖治理保护成效的考核监督者,充当着“裁判员”的角色。这种自我监督考核的方式,难免会导致河湖治理保护的考核奖惩结果失去公正性。社会公众是河湖治理保护成效的见证者和受益者,更应积极参与其中。《意见》提出要加强社会监督考核,但是在具体的形式、渠道和内容上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监督考核的主体权限明显不足,渠道也有待完善,这也将影响考核监督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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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制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

发布日期:2024.01.10

河湖长制是一种管理河湖的制度,但它在制度上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司:主营:河湖长制碍洪排查系统遥感图斑复核、碍洪图斑销号、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规划。

河湖长制是一种管理河湖的制度,但它在制度上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司:主营:河湖长制碍洪排查系统遥感图斑复核、碍洪图斑销号、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规划、测绘、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论证;防洪规划、防洪影响评价;入河排污.等相关服务。

河湖长制

(一)河湖流域的统筹管理尚未实现。2016年底和2017年底,国家分别提出了河长制和湖长制的概念。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河湖是相互连通的,在地理空间上属于同一个流域。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中,河长与湖长却是分离的,由不同的人进行管理。这样就容易造成河湖治理与保护不协同,进而导致交叉污染问题的出现。同时,对于跨省界河湖,国家并没有设定更高级别的河长和湖长,而是由水利部下属的流域水利委员会来统筹协调各省市之间的关系。由于水利委员会的层级和管理权限有限,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跨省界河湖治理中的“九龙治水”和“碎片化”问题,从而影响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二)涉水主体积极主动性不足。国家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由总河长(湖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涉水行业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治理与保护的合力。然而,河长和湖长只是行政事务的管理者,不是具体事务的执行者,因此河湖长制对于各地区和涉水行业部门而言可能是一个额外的负担。河湖长制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分包制度,在推进过程中往往会面临涉水主体主动性不足的问题,从而导致责任的推诿和行动的不力,进而影响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效果。
(三)市场化机制严重缺失。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方式,但是国家出台的实施意见更多地强调政策和行政命令的推动,市场化机制显著缺乏,多主体参与的渠道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在河湖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尚未建立,全流域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涉水主体的自然资产产权交易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这些市场化机制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河湖长制的深入推进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考核奖惩机制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国家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由省级河湖长对市级河湖长进行监督考核,市级对县级进行监督考核,逐级考核。然而,针对省级河湖长,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监督考核的主体和具体办法,这就可能导致在省级河湖长不积极不作为的情况下,对整个流域的治理与保护成效产生影响。同时,各级河湖长作为河湖事务的实际参与者,既是“运动员”,又是河湖治理保护成效的考核监督者,充当着“裁判员”的角色。这种自我监督考核的方式,难免会导致河湖治理保护的考核奖惩结果失去公正性。社会公众是河湖治理保护成效的见证者和受益者,更应积极参与其中。《意见》提出要加强社会监督考核,但是在具体的形式、渠道和内容上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监督考核的主体权限明显不足,渠道也有待完善,这也将影响考核监督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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