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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日期:2023-11-25
信息摘要:

河长制的实施对江西省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河湖水质明显提升,环境保护力度显著加强,公众满意度大幅增加。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司:主营:河湖长制碍洪排查系统遥感图斑复核、碍洪图斑销号等

河长制的实施对江西省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河湖水质明显提升,环境保护力度显著加强,公众满意度大幅增加。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司:主营:河湖长制碍洪排查系统遥感图斑复核、碍洪图斑销号、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规划、测绘、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论证;防洪规划、防洪影响评价;入河排污.等相关服务。

云南河长制

1、组织框架不完善,人员编制不足
县级河长办负责贯彻落实本区域总河长会议、河长例会决策部署。落实总河长、河长交办的事项。负责落实省、市河长办交办的任务,还包括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各级河长的考核评估,是典型的责任大任务重部门。但通过调研走访发现,目前许多县区河长办人员编制严重不足,部分河长办仅有编制人员1~2人,很多河长都是光杆司令。在人员严重不足的背景下,当地往往采用借调人员来解决,导致人员流动性大,不利于工作开展。
2、法律地位不清,未来前景不明
对于各级河长办,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大部分河长办都属于临时议事机构。尽管有些地方希望将河长办转为常设机构,但当地人社部门往往以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办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许多公职人员不愿意进入河长办工作;如果实在无奈被安排,也会要求以兼职方式进入,期望临时议事机构使命结束后回归原单位。这种兼职模式直接影响工作效率,不利于河长制工作的开展。
3、河长职责边界不清
尽管已经下发了各级河长职责,但调研过程中却发现很多河长并不清楚自己的职责。正如部分学者指出:实践中河长制仍存在责任主体界定不全面、责任内容定位不清晰、权责关系匹配不对等、责任考核实施不科学等不足[8]。主要是因为当前下发的河长职责多为宏观指引,没有明确具体的巡查重点。这就导致很多河长凭自己的感觉与想法去巡河,巡河时仅关注一些表面的内容:如河湖脏不脏,有没有漂浮物等。更重要的是,不同级别河长其职能显然是不一样的,基层河长职责多为发现、上报问题,高层河长多为协调、沟通、统筹解决问题。如果搞一刀切,实际巡河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河长工作将流于形式。
河长职责目标需要动态调整。从河湖治理阶段来看,不同治理阶段河长职责不一样,比如在河湖污染治理阶段,多侧重治污工程建设,那么河长巡河应更关注工程目标进度等内容;而到了河湖管养阶段,侧重对河湖的管理与养护,那么河长巡河频率可以适当减少,重点是巡查是否存在污染回潮、有无新污染源等方面问题。从河湖类型来看,雨季与旱季河长职责侧重也不一样,在雨季来临之际,台风洪涝频发,因此在这一阶段河长巡河频次应适时加大,且关注重点应该是行洪排涝等方面;而到了旱季,河湖水质污染问题将是河长巡河的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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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3.11.25

河长制的实施对江西省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河湖水质明显提升,环境保护力度显著加强,公众满意度大幅增加。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司:主营:河湖长制碍洪排查系统遥感图斑复核、碍洪图斑销号等

河长制的实施对江西省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河湖水质明显提升,环境保护力度显著加强,公众满意度大幅增加。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云南国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司:主营:河湖长制碍洪排查系统遥感图斑复核、碍洪图斑销号、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规划、测绘、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论证;防洪规划、防洪影响评价;入河排污.等相关服务。

云南河长制

1、组织框架不完善,人员编制不足
县级河长办负责贯彻落实本区域总河长会议、河长例会决策部署。落实总河长、河长交办的事项。负责落实省、市河长办交办的任务,还包括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各级河长的考核评估,是典型的责任大任务重部门。但通过调研走访发现,目前许多县区河长办人员编制严重不足,部分河长办仅有编制人员1~2人,很多河长都是光杆司令。在人员严重不足的背景下,当地往往采用借调人员来解决,导致人员流动性大,不利于工作开展。
2、法律地位不清,未来前景不明
对于各级河长办,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大部分河长办都属于临时议事机构。尽管有些地方希望将河长办转为常设机构,但当地人社部门往往以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办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许多公职人员不愿意进入河长办工作;如果实在无奈被安排,也会要求以兼职方式进入,期望临时议事机构使命结束后回归原单位。这种兼职模式直接影响工作效率,不利于河长制工作的开展。
3、河长职责边界不清
尽管已经下发了各级河长职责,但调研过程中却发现很多河长并不清楚自己的职责。正如部分学者指出:实践中河长制仍存在责任主体界定不全面、责任内容定位不清晰、权责关系匹配不对等、责任考核实施不科学等不足[8]。主要是因为当前下发的河长职责多为宏观指引,没有明确具体的巡查重点。这就导致很多河长凭自己的感觉与想法去巡河,巡河时仅关注一些表面的内容:如河湖脏不脏,有没有漂浮物等。更重要的是,不同级别河长其职能显然是不一样的,基层河长职责多为发现、上报问题,高层河长多为协调、沟通、统筹解决问题。如果搞一刀切,实际巡河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河长工作将流于形式。
河长职责目标需要动态调整。从河湖治理阶段来看,不同治理阶段河长职责不一样,比如在河湖污染治理阶段,多侧重治污工程建设,那么河长巡河应更关注工程目标进度等内容;而到了河湖管养阶段,侧重对河湖的管理与养护,那么河长巡河频率可以适当减少,重点是巡查是否存在污染回潮、有无新污染源等方面问题。从河湖类型来看,雨季与旱季河长职责侧重也不一样,在雨季来临之际,台风洪涝频发,因此在这一阶段河长巡河频次应适时加大,且关注重点应该是行洪排涝等方面;而到了旱季,河湖水质污染问题将是河长巡河的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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