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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制度

日期:2023-10-23
信息摘要:

洪水影响评价是防洪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是防洪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防洪法》确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以来,海委开展了大量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维护了蓄滞洪区、洪泛区滞纳洪水功能,保障了海河流域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防洪安全。近年来,随着海河流域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各类建设项目急剧增加,蓄滞洪区、洪泛区开发利用与防洪安全问题更加突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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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制度

发布日期:2023.10.23

洪水影响评价是防洪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是防洪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防洪法》确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以来,海委开展了大量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维护了蓄滞洪区、洪泛区滞纳洪水功能,保障了海河流域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防洪安全。近年来,随着海河流域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各类建设项目急剧增加,蓄滞洪区、洪泛区开发利用与防洪安全问题更加突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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