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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共和国水法》、《中华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并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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