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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方案编制存在的问题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8-28
信息摘要:

水土保持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编制水保方案更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在水保方案的编制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一些编制水保方案的工作人员对水保方案的认识不够充分,导致方案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高水土保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水土保持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编制水保方案更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在水保方案的编制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一些编制水保方案的工作人员对水保方案的认识不够充分,导致方案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高水土保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水保方案

1、 对编制水保方案认识不足
(1)水土保持意识淡薄
多数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地产类建设的时候,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新水保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而实际建设单位在完成水保方案报批手续之前,便已先行开工建设,使得后续水土保持工作缺少水保方案指导,严重影响了后续水土保持措施的可操作性、有效性。
(2)后续水土保持工作承诺流于形式
由于水保方案编制阶段一般为可研阶段,水保方案中需要对项目的土石方来源去向,临时用地的归还,水土保持监理、监测、验收工作的开展进行说明与承诺。生产建设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尽快地拿到水保方案行政批复,做出的相关承诺往往只字不提水土保持责任与承担违法后果,使得承诺容易变为一纸空文。
(3) 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松散、落后
大多数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并未设立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机构、落实相关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而是将水土保持编制工作全权交给第三方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供水土保持编制前提资料不及时,导致水保方案编制工作延后,难以保证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2、设计水平年的确定问题
在水保方案评审过程中,部分评审专家认为前半年竣工项目,设计水平年为项目完工当年;下半年竣工项目,设计水平年为完工后一年。这种评判方式单一,难以贯彻设计水平年的水土保持理念,这些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设计水平年的界定不清还会影响水土保持监测时间。
3、 林草覆盖率的确定问题
在项目建设没有占用临时用地的情况下,林草覆盖率一般都可以按照南方红壤区**防治指标达到25%,又因为上海市位于县级以上城市区域,该指标上调1~2个百分点,为26%~27%;若项目区又位于上海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内,该指标继续上调1~2个百分点,达到27%~29%。此时将上调后的林草覆盖率与市容绿化部门批复的绿地率进行比较,最终取**的为林草覆盖率的防护指标。
在没有临时用地的情况下,选用这种计算方法确定的林草覆盖率指标是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但当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含临时用地时,这种林草覆盖率指标的计算方式会使得可复绿的临时用地的林草覆盖率缺少防护指标,容易导致在后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对临时用地迹地恢复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
4、表土剥离工作难以实施
(1) 对表土剥离的重要性不了解
据有关资料记载,自然风化1 cm厚表土层需要400 年时间。表土对于满足一个国家的粮食供应来说是一种战略资源。人类社会中几乎**用作食物的农产品都是来源于土壤。因此土壤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土壤层和耕地资源一样需要保护。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表土剥离及再利用的做法认识不高,**以工程进度为先,以经济发展为先,导致表土剥离的落实度和执行度弱。随着近几年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的增多,如果不加保护,则将会有大量的表土资源的被破坏。
(2) 无法明确堆存地点
如果项目建设涉及表土剥离工作,则需要在水保方案中明确剥离表土的堆放保存地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困难。一般情况下,项目区表土在完成剥离之后,需要项目区内或其它固定范围内进行堆存与保护,以供后期绿化综合利用,但实际上许多房地产项目在开展过程中,往往受征占地场地所限没有空闲区域对表土进行存储与保护,而表土堆存在项目区之外的临时用地,则建设单位需要租用临时用地,在**程度上会增加表土堆存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这将会导致建设单位将剥离的表土乱堆乱放,甚至不会考虑开展表土剥离工作。
表土剥离工作的设计规划是水保方案编制的重点内容,但往往因为主体单位对表土剥离的认识不高、短时间无法确定表土堆存位置而导致水保方案延期批复,最终致使表土剥离工作执行力普遍较低,利用更少,大量表土资源被破坏和浪费,甚至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
5、 临时用地手续缺失
在编制水保方案时,需要对临时用地的来源、大小、使用时间、水土流失责任主体、后续归还规划。一般水保方案编制深度为可研深度,临时用地相关手续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或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租赁协议。但是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签订的临时用地租赁协议普遍存在协议签订时间太久、不规范、场地恢复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容易造成临时用地恢复不及时或恢复不到位的结果。这几个问题叠加导致水保方案编制时间的增加,影响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进度,进而使得项目水土保持进度不能满足“三同时”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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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方案编制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3-08-28

水土保持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编制水保方案更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在水保方案的编制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一些编制水保方案的工作人员对水保方案的认识不够充分,导致方案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高水土保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水土保持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编制水保方案更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在水保方案的编制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一些编制水保方案的工作人员对水保方案的认识不够充分,导致方案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高水土保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水保方案

1、 对编制水保方案认识不足
(1)水土保持意识淡薄
多数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地产类建设的时候,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新水保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而实际建设单位在完成水保方案报批手续之前,便已先行开工建设,使得后续水土保持工作缺少水保方案指导,严重影响了后续水土保持措施的可操作性、有效性。
(2)后续水土保持工作承诺流于形式
由于水保方案编制阶段一般为可研阶段,水保方案中需要对项目的土石方来源去向,临时用地的归还,水土保持监理、监测、验收工作的开展进行说明与承诺。生产建设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尽快地拿到水保方案行政批复,做出的相关承诺往往只字不提水土保持责任与承担违法后果,使得承诺容易变为一纸空文。
(3) 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松散、落后
大多数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并未设立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机构、落实相关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而是将水土保持编制工作全权交给第三方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供水土保持编制前提资料不及时,导致水保方案编制工作延后,难以保证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2、设计水平年的确定问题
在水保方案评审过程中,部分评审专家认为前半年竣工项目,设计水平年为项目完工当年;下半年竣工项目,设计水平年为完工后一年。这种评判方式单一,难以贯彻设计水平年的水土保持理念,这些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设计水平年的界定不清还会影响水土保持监测时间。
3、 林草覆盖率的确定问题
在项目建设没有占用临时用地的情况下,林草覆盖率一般都可以按照南方红壤区**防治指标达到25%,又因为上海市位于县级以上城市区域,该指标上调1~2个百分点,为26%~27%;若项目区又位于上海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内,该指标继续上调1~2个百分点,达到27%~29%。此时将上调后的林草覆盖率与市容绿化部门批复的绿地率进行比较,最终取**的为林草覆盖率的防护指标。
在没有临时用地的情况下,选用这种计算方法确定的林草覆盖率指标是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但当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含临时用地时,这种林草覆盖率指标的计算方式会使得可复绿的临时用地的林草覆盖率缺少防护指标,容易导致在后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对临时用地迹地恢复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
4、表土剥离工作难以实施
(1) 对表土剥离的重要性不了解
据有关资料记载,自然风化1 cm厚表土层需要400 年时间。表土对于满足一个国家的粮食供应来说是一种战略资源。人类社会中几乎**用作食物的农产品都是来源于土壤。因此土壤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土壤层和耕地资源一样需要保护。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表土剥离及再利用的做法认识不高,**以工程进度为先,以经济发展为先,导致表土剥离的落实度和执行度弱。随着近几年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的增多,如果不加保护,则将会有大量的表土资源的被破坏。
(2) 无法明确堆存地点
如果项目建设涉及表土剥离工作,则需要在水保方案中明确剥离表土的堆放保存地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困难。一般情况下,项目区表土在完成剥离之后,需要项目区内或其它固定范围内进行堆存与保护,以供后期绿化综合利用,但实际上许多房地产项目在开展过程中,往往受征占地场地所限没有空闲区域对表土进行存储与保护,而表土堆存在项目区之外的临时用地,则建设单位需要租用临时用地,在**程度上会增加表土堆存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这将会导致建设单位将剥离的表土乱堆乱放,甚至不会考虑开展表土剥离工作。
表土剥离工作的设计规划是水保方案编制的重点内容,但往往因为主体单位对表土剥离的认识不高、短时间无法确定表土堆存位置而导致水保方案延期批复,最终致使表土剥离工作执行力普遍较低,利用更少,大量表土资源被破坏和浪费,甚至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
5、 临时用地手续缺失
在编制水保方案时,需要对临时用地的来源、大小、使用时间、水土流失责任主体、后续归还规划。一般水保方案编制深度为可研深度,临时用地相关手续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或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租赁协议。但是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签订的临时用地租赁协议普遍存在协议签订时间太久、不规范、场地恢复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容易造成临时用地恢复不及时或恢复不到位的结果。这几个问题叠加导致水保方案编制时间的增加,影响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进度,进而使得项目水土保持进度不能满足“三同时”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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